在涉及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况下,当事故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并且该事件属于
机动车间发生碰撞造成的情况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首先需要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框架内,全权承担其应予承担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经过核算,仍出现
赔偿金缺口,那么剩余的这部分赔偿责任将被相应地分配在双方
当事人之间,即各自承袭一半的份额,以此满足受害方的索赔需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