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
企业法人需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
民事责任。
因此,当
公司破产终结后,需要由该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清偿其所欠下的各类
债务。
然而在公司正常运营的过程中,如果企业法人的
出资者滥用企业的独立地位以及他们作为出资者享有的
有限责任权利,以损害企业
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那么这样的行为将受到严厉谴责并应被视为
违法。
此外,若有人滥用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用于逃避债务,进而严重侵害了企业债权人的权益,那么他将需对该企业的负债负有相应的
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
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