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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与担保移转之间有何关系

在涉及抵押质押、留置等物权担保债务关系的解读和实践中,我们发现,主债权、债务的变更所带来的影响在担保关系扩大化到诸如保证、信用责任等更广范围的情况下,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然而,在此基础上,当基于人的担保这一特殊因素的加入,我们便会注意到,虽然主债权或者主债务的变更可能、甚至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传递到相关的保证关系当中,但它们在法律制度层面,却并未直接等同对待。
具体来说,当主债权经过利益相关人的合法议定被转让,并且不导致原保证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保证权利对于新债权人的承诺并不需要得到保证人的进一步批准或者同意,而是自然地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实现了间接性的转移。
然而,当主题债务被转让之后,尽管保证义务亦应该在一定条件下随之发生变动,但其并非必然发生,且必须只有经过保证人同意,则此保证人才有义务继续负担起原本由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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