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任何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侵权行为都应罗列为
责任人并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问责制裁,尤其当此类侵权行为牵涉到雇佣过程中的员工遭遇
人身伤害时,雇主本身更应当肩负起相应的
赔偿义务。
然而,若一旦证实雇员受到损害是由于第三方
当事人的直接行为所导致的,那么侵权
行为人便需要独自承担赔偿义务的重任,而雇主在此情形下不再需承担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
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