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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骚扰电话侵犯了他人什么权利

关于侵犯隐私权的问题,隐私被视为自然人人格的一部分,它包括个体在私人生活中的宁静以及疡向他人透露的部分私有领域、个人行为、隐私信息等等。
在此基础上,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通过窥伺、侵入、揭露、宣传等手段来侵犯他人生存的隐私权益。
同样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也无法利用如电话或短信这样的即时通信设备恣意干扰他人正常的私人生活秩序,更不允许他们侵扰、摄影他人的专向领域或个人行为乃至隐私信息。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骚扰他人无疑构成了对他人生存环境隐私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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