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在取保候审这样的关键时期里,任何对于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程序,都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中断。倘若在这个阶段内,为取保候审状态的某位人士未能按照正常流程收到来自监管部门的通知书,就有可能会被视作是违反了相应的
取保候审规定。而在此种情况下,若被取保候审者不依照相关规定行事,可能会面临从新
逮捕或者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措施的风险。然而,由于此项法条本身并未对被取保候审者未遵照规定接收通知所应该承担的具体后果进行详尽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具体的
处理方式还需要参照实际案情以及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综合性的判断与分析。一旦被
保释人员没有恰当且合理的理由却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其行为会被视为是违背了作为
取保候审条件之一的义务,进而可能对他本身的取保候审有效性构成实质性的威胁,甚至可能对他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