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款第六十七条与第八十二条,对于涉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并非一律需要先行
羁押。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法体系内的一项强力实施方式,旨在确保
违法行为人或被告者不会规避执行、妨碍
司法审判,为
刑事诉讼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可靠保障。若涉案人员满足取保候审的要求,例如对他们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执行
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且通过取保候审既可以实现保障安全,同时又能避免此类行动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的存在,即可提交申请获取此种保护方式。然而,
拘留则是由公安部门在面临紧急状况时,为预防肇事嫌疑人逃离调查环节、
销毁证据或是持续从事
犯罪活动而必须采取的
强制措施。假如
醉酒驾车嫌疑人符合拘留的要求,比如正处于
犯罪预谋阶段、正在执行犯罪或是
犯罪行为被立即发现,抑或是具备销毁、伪造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潜在威胁,那么公安部门有权先行实施拘留。因此,醉酒驾车的取保候审与先行拘留这两个程序并非相互排斥,而主要是基于实际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选择采用何种强制手段。究竟是先行拘留还是直接取保候审,将依据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决策事项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