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指出的,适用取保候审的场合主要包含有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将其与
主刑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相联系的情形,以及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并在不使取保候审有碍于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情形等等。至于在关于
行贿受贿的案件中,倘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了上述任何一种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的。然而,实际能否获得批准,还必须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来决定。若行贿受贿的情节较为严重,可能会面临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惩罚,同时又有充足的
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威胁,那么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得到批准的。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要我们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