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以下为取保候审所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是对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是针对那些可能被判
处罚金数年以上并经采取
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险性的
犯罪者;此外,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状况无法自我照料,又或者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有资格被批准取保候审;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羁押期间已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同时还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亦可获得批准。值得注意的是,诈骗罪的退赃情况并非直接决定能否取保候审的关键要素。取保候审的决定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面临的
刑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即便未能退赃,依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然而,退赃情况或许会对
量刑产生影响,但绝非决定取保候审的唯一因素。因此,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悔过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便尚未退赃,亦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