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明确规定,若有任何个人明明知道他的行为正为他人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时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并且
情节严重者,即便是首次
触犯法律且
自动投案,那么也很有可能面临至少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将会依法处以相应
罚金。涉及到的
犯罪金额达到了100万元,这可能会被视为构成情节严重的因素之一。然而,在进行具体的判决评估时,需综合多个层面的考量,包括犯罪的本质特性、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以及其是否真心悔过等等。倘若犯罪嫌疑人是初次犯罪且
主动投案,那么这通常会被视作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
刑罚的有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