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而其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
全权负责。然而,此项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必须在本地实施,因此,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办案机关的相关要求,选择在本地或者异地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任一条件,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