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范,诸如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于
附加刑惩罚的案件情况,亦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较高刑期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并不必然引发社会危害的疑难案件状况,均可适用取保候审。当
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犯罪事实时,并且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符合上述
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例如其所可能面临的
刑罚并不严重或者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能对社会产生任何实质性风险的话,他们便依法享有向法院提出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权力仍然掌握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及
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