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被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形式
限制人身自由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取保候审的时长上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
刑事案件的侦查、
审查起诉乃至法庭审理均不应受到任何影响而被迫中止。若
经侦查判定
涉嫌犯罪行为无需再追究
刑事责任又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由相关
司法机关及时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此项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且高效的处理,同时也能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