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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能否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患有糖尿病等慢性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满足下列至少一种情形,便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首先,若该糖尿病患者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风险;
其次,若该糖尿病患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同样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风险;再者,若该糖尿病患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目前正处于接受治疗的过程中,申请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风险;
最后,若该糖尿病患者在羁押期间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申请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风险。若糖尿病患者的情况确实符合上述任意一项条件,且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全面审查后,确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风险,则可以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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