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患有糖尿病等慢性病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满足下列至少一种情形,便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首先,若该糖尿病患者可能会面临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风险;
其次,若该糖尿病患者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同样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风险;再者,若该糖尿病患者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目前正处于接受治疗的过程中,
申请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风险;
最后,若该糖尿病患者在
羁押期间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申请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风险。若糖尿病患者的情况确实符合上述任意一项条件,且经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全面审查后,确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风险,则可以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