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之资格,需依据其具体情形加以综合分析与判断。倘若某位涉及故意
伤害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符合该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例如,若其可能被判罚处以
管制、
拘役或单处的
附加刑处罚;或者,因其可能触犯
刑法并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却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又或者,其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危害;再者,若其已被
羁押期限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情况下,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皆可依法
申请取保候审。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结果而定。若因
开车撞人行为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
刑罚处罚,这无疑将对取保候审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