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两种重要措施,皆存在着期限方面的最高限度约束。倘若在此期间内,针对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理等各个环节均未出现任何停滞现象,同时也未发现应予承担
刑事责任的相关情节,抑或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时间已至法定的最长期限,则应当立即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措施,并向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上述各项工作均未出现任何停滞现象,且未发现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情节,亦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至法定的最长期限,那么便应当依法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然而,
解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必然会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
逮捕,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若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针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理等各项工作仍在持续推进,并且发现了充足的
证据足以证明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便有可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逮捕。逮捕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较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通常仅在具备充分的证据证实
犯罪事实成立,且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下才会予以采纳。因此,解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必然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逮捕,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