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获得取保候审资格需具备以下几个特定条件:
(一)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面临的
处罚可能是
有期徒刑以上,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其本身以及社会造成任何潜在风险;
(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幼儿的母亲,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样不会对其自身及社会带来任何潜在风险;
(四)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上这些条件,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孤儿群体。因此,只要孤儿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便可依法
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