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二百六十四条针对
盗窃罪的详细规定,倘若某位公民盗窃了公共或私人的财物并且将其变卖,则该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行,并且在审理时,依照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裁决:对于数额较小的情形,或者存在其他较为恶劣的情况下,罪犯将会被
司法机关起诉,并被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处罚;而对于
数额较大的情况,或者存在更为严重的情节,罪犯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但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若涉及到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或者存在极其恶劣的情节,罪犯甚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的处罚。然而,如果侵占后再进行变卖的行为并不满足盗窃罪的构成条件,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考虑其他相关的
罪名,例如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原本属于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的行为。如果侵占后再进行变卖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那么司法机关就有可能对其追究侵占罪的法律责任。总而言之,侵占后再进行变卖的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需要具体分析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或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
刑事责任;反之,如果不符合,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