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下列任一种情况,均可依法准予取保候审:
首先,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可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的;
其次,嫌疑人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
处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次,嫌疑人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便是在
羁押期限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因此,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看守所,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便可向公安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关于具体的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机构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