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款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实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涉嫌犯罪者或被告能在未被拘禁的状况下接受侦查、起讼与判理等环节。值得注意的是,本
法规分明指出,取保候审的最长
有效期不得超出十二个月,此外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也不可对案件的调查、上告以及审理环节造成任何时间上的延误。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讼及审理等工作均得以正常进行,并且并未发现应当减轻
刑事责任的相关情况,亦无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的情形出现,则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员应持续保持这一状态,无需再面临收押之虞。仅当发现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过的特殊情况时,方会适时
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员及其相关单位发出通知。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传唤并不必然导致被取保候审人员被重新收押,唯须符合上述法律所定的特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