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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传唤会不会收押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款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实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涉嫌犯罪者或被告能在未被拘禁的状况下接受侦查、起讼与判理等环节。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规分明指出,取保候审的最长有效期不得超出十二个月,此外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也不可对案件的调查、上告以及审理环节造成任何时间上的延误。若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讼及审理等工作均得以正常进行,并且并未发现应当减轻刑事责任的相关情况,亦无取保候审期限已至的情形出现,则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员应持续保持这一状态,无需再面临收押之虞。仅当发现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过的特殊情况时,方会适时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员及其相关单位发出通知。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传唤并不必然导致被取保候审人员被重新收押,唯须符合上述法律所定的特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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