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终裁定权应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就兄长能否为其弟弟提请取保候审这一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然而,从取保候审的整体流程出发,其适用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如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期、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程度、个人身体状况以及
被拘留的时间长短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兄长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他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但若兄长并非辩护律师,而仅仅是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那么他可能并不具备直接
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权限。因此,兄长能否协助弟弟申请取保候审,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