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严格准则,法院、检察机关与公安部门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有权针对涉嫌
触犯法律者及被告实施取保候审。这些能够被许可实施此种临时措施的特定状况包括:被认为有罪但可能被判
处罚金或较轻
有期徒刑;已可能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较小;患有严重疾病或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以及在
羁押期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且尚未结案的案件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必须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方式,而仅仅是列举出了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的各种情况。因此,是否决定采用取保候审,最终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和
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做出决定。若涉嫌触犯法律者或被告并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或者司法机关认为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选择其他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例如
监视居住或者继续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