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律文之规定,涉案药店售
卖假药的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能否获取
保释候审的资格,需参照各案的具体事实予以审慎评估。若该罪犯可能被判处管束、
拘留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期,且在其被
取保候审期间并无引发社会危险性之虞,或者其患有严重疾病、生存能力无法自理、正值孕期或哺乳期(婴儿喂养)等特殊状况,以及在
羁押期满后,案件依旧未得到谨慎处理,尚需通过取保候审方式推进,以上诸如此类的情形,这些人员方可依法取得取保候审的资格。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涉嫌
违法售卖假药而面临可能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风险,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有可能对社会产生威胁,那么他们通常将难以获得保释候审的许可。这就需要我们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与
司法机关的判断标准加以综合考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