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视为严重危及
公共安全的
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
罚金。若
醉驾案件中的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特殊情况下的
取保候审条件,也就是醉驾
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且对判决结果可能遵从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单项决定所附带的管道刑;同时,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对该行为人实行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则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