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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如何满足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宜申请取保候审,应依据其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醉酒驾驶行为有可能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且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那么便可视为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反之,若醉酒驾驶行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但基于案件具体情节及对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综合评估,判断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威胁,亦可酌情考虑予以取保候审。然而,若醉酒驾驶行为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特殊情形,则将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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