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离婚协议之后,倘若有一方突然改变主意并感到后悔,然而在此期间尚未完成
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那么这对夫妻是有机会重新审查和协商他们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的。
若二人最终未能就此问题取得共识并且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便可依据相关
法规进一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而如果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已经通过依法终止的方式得到了确定性处理,那么他们必须严格地依照
解除婚姻关系之前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条款来执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原有的离婚协议。
然而,倘若在制定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欺骗、恐吓或者强迫等不正当或非法性质的行为和现象,那么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一方是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要求撤销这个涉及到
财产分配问题的
财产分割协议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