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协议书能否进行修改这一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倘若
离婚登记尚未完成,那么在此阶段,原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具有
法律效力。
在此期间,夫妇双方皆可行使权利并就此达成一致,进而签署新的离婚协议书以取代原有的版本。
其次,当离婚登记完成之后,
当事人若欲更替现已通过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想要对其不包含的内容进行改变,
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会给予其支持和协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完全结束
离婚程序后,发现其中一方存在着故意隐瞒或者
转移财产之类的
非法行为,又或是希望能够重新更改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的话,他们仍有权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
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