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在房地产
产权证书中明确了各持有人享有的份额,那么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俩可依照明文标注的上述份额来实施财产的分配策略。
根据当今法条的严格规定,在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问题上,当存在双方约定的情形,应将其置于第一位去遵从,而非套用常规的法定财产制度;
至于房地产产权证书中的相应房屋份额记载,理应被视作夫妻双方面临夫妻共有财产所达成的特别协议。
因此在详细拆分出售或分配住宅时,我们必须首先遵循并依从房地产产权证书中所明示的具体份额予以划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