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遗嘱撰写过程中明确排除
非婚生子女的
继承权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根据法律精神,
立遗嘱人对于自身所遗留的财产享有完全的自由处置权,具体如何分配遗产完全取决于遗嘱人个人意愿,这部分权益不容他人随意干预或侵犯。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若非婚生子女存在无法独立谋生的劳动能力或生存技能紧缺的情况,那么其作为
继承人的资格不应被遗嘱人通过遗嘱剥夺,否则便可能引发
遗嘱效力方面的争议乃至崩溃。
在此层面上,法律明确有限制条件,即禁止排除
丧失劳动能力且长期依靠他人供养的继承人的
法定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