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时,其效力应予以认可。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继承人对于自身是否行使
继承权之决策,应自
继承开始之后并在
遗产分配进行之前予以明确表达。
然而如若某一继承人所作的放弃继承之声明系口头上表述,那么此种情况下,该声明有效性的确认与否,将依赖于以下两个条件的具备:
首先,必须由该继承人本人亲自予以承认;
其次,还须有其他
证据来支撑和证明这一声明的存在及效力。
若无上述两项充分证据支持,那该声明即被视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