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离婚纠纷中的共同贷款与婚后双方共有
房屋产权时,倘若其中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表明自己在
结婚前对购置的房屋权益有着清晰而明确的共识,即认可该
商品房属于双方
共有财产且为之
出资,尽管此种情况下
房屋所有权以某一方名义登记,但仍然应当被判定为共同所有的资产。
在具体分割处理时,应该依照
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合理的调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