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总座位数在九座及以下的非营运用途的
机动车辆(包括轿车以及越野车型),其使用年限设定为十五年。
在达到规定的报废期限后,如需继续使用,无需经过审批,只需在经由专业机构进行检验确认合格之后,即可对使用年限加以适当延长。
在此基础上,此类车辆每年将需要接受两次定期严格检验。
而当车辆使用年份超过二十年后,自第二十一年度起,则需要每年进行四次定期检验。
2.对于用于旅游服务或者是九座以上的非营运用途的机动车辆,其使用寿命为十年。
同样地,在达到规定的报废期限后,如需继续使用,仍然依据现行规定进行申请处理,但是其使用年限的总计上限为十年。
采用延迟报废方式来使用的旅游服务用车,每年度需要进行四次定期严格检验;
对于延迟报废使用的九座以上非营运用途车辆,每年度也需要进行两次定期严格检验,如使用年份超过了十五年,那就必须从第十六年度开始,每年均需要进行四次定期严格检验。
3.而对于运营用途的大型客车而言,使用年限被统一调整为十年。
同理,在达到规定的报废期限后,如需继续使用,仍然依照现行规定进行申请处理。
而延缓报废的使用时间最长不可超过四年,且在延长期内,每年仍需接受四次定期严格检验。
4.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上述各类车辆在每年进行定期检验的过程中,若在连续三次检验之后,其检测结果均未能满足国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所规定的标准,那么有关部门有权予以收回车辆的号牌和行驶证,同时通知车辆所有者尽快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
在达到规定的报废期限后,这类车辆将无法再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籍
过户等相关登记手续。
5.对于运营用途的机动车辆如果要转变为非运营用途或者是非运营用途的机动车辆要转变为运营用途的话,它们所面临的报废期限将会发生改变,无论是何种情况,其报废期限均为八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
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