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
离婚协议书或完成
离婚诉讼后,亦不应阻碍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必要之时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原先所设定之金额的合理增加需求。
当面临额外
抚养费用之请求时,以下情况皆可能作为考虑追加抚养费的考量因素:
首先是原来所制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无法满足现任实际生活所需;
其次是
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患有疾病或需接受高等教育等导致实际需求已经超过原定的抚养费额;
最后,若尚有其他正当而明确的原因需要提高抚养费水平,亦可据此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支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
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