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分居期间所产生之财产,如无特别约定,通常被认为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须依照
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处分。
因为在分居阶段,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仍处于婚姻状态之中,因此在这段时间内所获取的财产,依然应视为是
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双方对于分居期间所产出的财产归属问题有着特殊的约定,那么根据该协议来处理这些财产便是必要的操作。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