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收建设
工程款这一方面所涉及到的争议,主要属于
民法范畴内的事务,而在这个范畴里,相关的法定时限为连续三年。
具体来说,是从
当事人意识到或者预见到其可能已处于
拖欠工程款项状态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一旦当事人提出了明示或者暗示的履行要求以及对方愿意继续履行诺言等有实际意义的行动,便可视为
司法程序中的“权利主张”,此类情况将导致
诉讼时效被强制中断。
然而,若权利遭受损害的事件发生已经过去二十年以上,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保障其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