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对于犯有
危险驾驶摩托车罪行者,应依法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
拘役惩罚,并且处以相应金额的
罚金。关于具体的刑期以及罚金数额的确定,则需由审理该案的法院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裁决。若在危险驾驶过程中还涉及到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将按照法律规定,对其予以更为严厉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