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明文规定,倘若
行为人在道路上操控
机动车辆,从事校车运营或客运服务时,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亦或是严重违反限定时速行驶的规定,则必须接受
拘役的严厉惩戒,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
罚金。由此可见,对于因触犯
危险驾驶罪名而
严重超载者,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其有可能面临拘役的
刑事判决,且需承担罚金的
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刑期与罚金金额,将由法院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进行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