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拒绝变更相应强制性措施,应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同时详细阐述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申请人
递交取保候审相关文件后,审批机构通常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