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关于危驾行为的惩罚措施包含
拘役及罚款两种形式。这也就意味着,在面对那些触犯危驾
罪名的人士时,法律确实将拘役设定为其应受
处罚的一部分。然而,关于是否应该实施
拘役刑罚则需考虑到特定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法庭作出的最终判决。若法院认定拘役并不适用于此种情况,或者存在其他更为适宜的
量刑方式,那么法庭亦可能选择不对罪犯执行拘役。由此可见,虽然危驾
犯罪不一定必须接受拘役惩罚,但根据相关法令,拘役的确是可供采用的一种
刑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