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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算不算检察院退回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具体而言,便是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勒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身辩护提供担保,或是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以此确保他们不会规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进而为其暂时解除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措施。然而,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视为案件已经被撤销或撤回,实质上,这只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种必要手段,赋予他们在特定条件下短暂脱离监禁的权力。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期限得以适当延长。然而,这与取保候审措施的本质和宗旨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我们不能将取保候审简单地理解为检察院已将案件退回。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取保候审并非检察院退回案件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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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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