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具体而言,便是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勒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身辩护提供
担保,或是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以此确保他们不会规避
司法机关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进而为其暂时解除
羁押状态的一种
强制措施。然而,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视为案件已经被撤销或撤回,实质上,这只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种必要手段,赋予他们在特定条件下短暂脱离监禁的权力。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在这种情况下,
侦查期限得以适当延长。然而,这与取保候审措施的本质和宗旨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我们不能将取保候审简单地理解为检察院已将案件退回。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取保候审并非检察院退回案件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
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