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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界定,挪用资金罪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中担任职务的员工,他们通过职权便利,擅自将本单位(即其任职所在)的流动资金转作自用或者借款给他人,当这个行为牵涉到的金额符合特定标准,且持续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时,便可视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至于公务员能否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该公务员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并且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那么他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挪用资金罪。然而,如果这位公务员并不属于上述法条所定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畴,那么他就无法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倘若这位公务员的确属于上述法条所涵盖的工作人员范围,并且存在挪用资金的事实,那么他就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然而,要判定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综合考虑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是否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是否涉及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这位公务员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他就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那么他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总而言之,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判断。如果这位公务员的行为与上述法条所描述的情形相符,那么他就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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