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二百六十四条所明确的,当被告人交付予以执行
刑法时,人
民法院应当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件发送至公安部门、监狱及其他的执行机构。若是被告人被定罪为
缓刑,在缓刑考察期间,该名被告人无需被强制送入监狱执行
刑罚,反之将由公安机关或者是
社区矫正中心负责监管与管理工作。若在
缓刑考验期满之后,被告人严格恪守法律
法规以及缓刑条款的约束,依据法定程序,原
判刑罚可予以免除。然而,若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了缓刑条款的规定,执行机构有权
撤销缓刑,并对其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