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受贿
犯罪中的“
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件的具体构成要素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主体须为
国家公职人员,即具备从事公务活动的特定身份;其次,
行为人需实际运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或地位上的优越性;再次,行为人实施了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此外,行为人收取财物的根本动机在于为他人谋求利益,即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为
行贿者提供实质性的协助或便利;最后,行为人所获取的财物形式多样,不仅包括现金、实物、服务等传统形式,还应包括各类名目繁多的
回扣、手续费等。值得注意的是,若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私自收取各类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同样应被视为受贿犯罪予以惩处。综合以上分析,受贿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件的具体构成要素主要涉及到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对职务便利的实际运用、财物的索取或收取、谋取利益的根本动机以及财物的具体性质与归属等多个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