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主是否触犯
贪污罪这一问题,需依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首先,若雇主身为国家级
公职人员,其利用自身职位所赋予的职权便利,对
公共财产实施贪污、
盗窃、诈骗或采取其它不法手段予以占有,那么我方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此类雇主可能被判定为
贪污犯罪;其次,假使雇主并非国家级公职人员,然而在接受委托之后,其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运营,并且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占有的国有财产——在此种情况下,仍然有可能被判处贪污罪;最后,如果雇主与其公职人员串通勾结,共谋贪污——则该案件将被判定为
共同犯罪。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依据雇主的具体行为及相关
证据予以严格核实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