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面临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处罚的罪犯,若其行为情节相对轻微,有深刻认识到自己
违法犯罪的错误并展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亦无再度进行犯罪的危险性,且宣告
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等多种因素均已同时得到满足,则此种情况下,法律有可能会考虑给予其缓刑的宣告。故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之下,假设某个罪犯被判罚了三个月的有期徒刑,那么他确实存在接受缓刑处置的可能性。但这并不代表所有人都会受到同样的处理,因为最终决定是否宣告缓刑仍需考虑到实际案件的具体情节及由法官进行的独立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