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
盗窃电动自行车应否属于
刑事拘留时,需根据具体案情展开深度剖析与探讨。首要关注的问题便是电动自行车本身价值是否达标,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针对
数额较大之界定。若电动自行车价值已然触及该法定数额,或盗窃份数达三次且间隔期限短于六个月,抑或已涉及
入户盗窃、携带武器实施盗窃、
扒窃等多重情节恶劣者,均有可能导致盗窃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被定性为盗窃罪,进而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然而,若电动自行车价值尚不足以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将面临五日至十日不等的
拘留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并附加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是否应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关键在于电动自行车的实际价值以及盗窃行为所涉及的具体情节。若价值较高或
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反之,若价值较低,则可能仅构成
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