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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关于强奸罪各个环节的判定标准,无疑是能否圆满地达成对受害者的性侵,这是判断既遂与否的关键因素。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确阐述,所谓强奸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素之一,即采用强制、恐吓、压力或是其他任何你能想到的手段对待女性,并成功实施了性侵行为。假如犯罪分子已经确确实实地做出了这些行为,同时也已顺利实现对受害者的性侵,那么这个罪行就可以被确认为是已经完全成立的强奸罪。然而,若在实施性侵行为的过程中,某些非主观意愿的原因导致(比如受害者强烈的抵抗、第三方的插手干预、时间地点的不合适等等)没有完成性侵,那这便构成了尚未完全形成的强奸罪,称之为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清晰指引,针对涉案未遂者,其刑罚可以参照既遂者适度从轻或者减免。在现实事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会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辨别相关行为的既遂或未遂性质。比如说,倘若行为人已经选择暴力方式抑制住了受害者的抵抗,甚至还将自己的性器官插入到受害者的性器官内,但是由于受害者极力反抗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使得性交行为最终未能完整执行,那么此种情况常常会被视为尚未形成的强奸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已然顺利完成了性交行为,那么这个罪行往往会被归类为已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强奸罪。在深入分析具体事件的时候,我们需要全面考虑所有相关的证据和事实,其中涵盖了行为人的动机、手段、行动过程、受害者的反抗力度、是否存在其他目击证人、以及行为人的自愿供述等等,以此整体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既遂还是未遂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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