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拥有先行
拘留罪犯嫌疑人的权力。具体的
拘押场所主要为公安机关内部的拘留所以及看守所。值得注意的是,拘留所与看守所有着不同的职责分工,前者是公安机关在依照法定程序对
被拘留人员实施拘留期间,用以专门进行拘留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场所;而后者则主要负责对已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进行
羁押及监管。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
刑事拘留期长达15日者,其拘禁场所往往会选择在公安机关内部的拘留所或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