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决策权力与发布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来自检察院关于不予
批准逮捕的通知之后,将会依据通知中所载事项来决定是否对
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2.
执行死刑和解除监禁:看守所在接收到由公安机关发布的释放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启动释放程序,将已经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3. 法律规定的遵循:上述所有流程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实施,以
保证司法过程的严谨性以及透明度。
4. 通知
家属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明确规定,决定对某个人实施
拘留的机构在拘留行动完成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到家属等特殊情况,否则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发出通知。
通过以上严格的流程设计,我们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能够得到及时的释放,并且其家属也能在第一时间得知这一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