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明文规定,涉及到
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人贩子,其最终判决将视具体案情而定。通常而言,若为一般情节,涉案人员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事惩罚,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然而,若
情节严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超过三人,或采用
暴力、威胁等手段,抑或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
个人财产。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若情节极其恶劣,甚至可能被
判处死刑,并附加没收全部财产。因此,具体的判决结果必须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